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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訊息

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」第三點、第四點,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~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處|

一、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 理。 

二、依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 項」(以下簡稱注意事項)第6點規定:「行政院以外之中央 各級機關(構)及各級地方機關(構)人員赴港澳,得參 照本注意事項辦理」。 

三、檢附行政院函影本、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三點、第四點規 定各1份

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22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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